營業執照應當去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者姓名、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范圍、注冊日期和注冊號、發照機關及發照時間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規定,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者姓名、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范圍、注冊日期和注冊號、發照機關及發照時間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