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標注冊公司教你如何舉證商標的在先使用?
2021-01-14 16:49:40
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只能考慮依法維護自己的現有權益,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基于以上規定,對于在先使用但是未申請注冊的商標權人,要維護自己的合法商標權,需要從在先使用以及影響力方面完成舉證。上海商標注冊公司提示舉證角度及方法如下:
1、關于使用涉案商標產品的銷售證據,且能夠證明該使用行為在商標注冊人注冊涉案商標之前。此類證據主要包括產品的銷售發票、銷售合同及相關單據。需要注意的是相關發票、合同及單據等應當能夠證明與涉案商標的關聯性。該證據的主要證明目的是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
2、關于涉案商標的廣告、推廣證據,該類證據包括發布在某媒體或網絡平臺的廣告信息,與涉案商標相關的廣告、推廣合同。該舉證主要證明目的是商標的影響力。
上海商標注冊公司提醒對于他人采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商標,商標法對此類商標不予認可。但是對于以合法手段申請的商標,商標權依法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