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客知產解讀:北京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2021-01-22 15:30:06
【/h/】智科知識產權解讀:最近很多人都在問北京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軟件企業和一些國家規定的企業,可以有機會享受一些國家政策。那么具體有哪些政策呢?讓我們用智科的知識產權系列了解一下北京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知識產權解讀:北京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的通知》(郭克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件”),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繼續開展技術成果研發和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在此基礎上開展業務。
【/h/】高新技術企業一直是稅收政策扶持的重點。摘要:本文簡要分析了32號文件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主要變化以及與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供實踐參考。
二.程序事項
【/h/】關于32號文件中有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問題,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不再有評審環節。
第二。申請高新技術認證的企業應在申請材料中增加“上一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認證報告”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第三。審核確認公示時間從15個工作日縮短到10個工作日,提高了行政效率。
第四。進一步明確稅收優惠的起止時間:
【/h/】( 1)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起享受稅收優惠;
【/h/】(2)高新技術企業被認定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稅務機關應當自年初起恢復其享受的稅收優惠。不符合條件的;
【/h/】(3)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因弄虛作假、違反法律法規、未履行規定的申報義務等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資格的,稅務機關可以從年初起收回該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具有上述行為的應收賬款。在其他32起案件中,取消了172號文件中“確認機構五年內不再受理企業確認申請”的規定。
第五。明確高新技術企業的獨立報告義務;
【/h/】(1)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與管理》中提交上一年度的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和營業收入的年度發展報告。每年五月底之前。
【/h/】(2)高新技術企業名稱或與認定條件相關的重大變更(如分立、合并、重組、變更經營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證機構報告。172號文件規定,上述情況應在15天內向認證機構報告。32號文件的備案期限應該放寬,對納稅人更有利。
(3)增加一條:“未及時報告與認證條件相關的重大變化或提交兩年的年度發展報告,將導致高新技術企業被取消資格。”
第六,當高新技術企業跨越認證機構的管理領域時,高新技術資格的延續:
(1)如果企業在高新技術資格有效期內完成整體遷移,則該資格繼續有效;
(2)企業部分搬遷的,由搬遷地認定機構重新認定;
(3)企業整體遷移超過高新技術資格有效期。32號文件沒有明確資格的延續。在實踐中,高新技術資格應得到搬遷地認證機構的認可。
第七。企業偷稅、騙稅行為的存在,不再是高新技術企業被取消資格的情形之一。重點項目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變化;
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1)優惠企業所得稅
【/h/】高新技術企業免征A100000企業所得稅申報表(A類)第26行、A107040企業所得稅減免稅表第3行、“高新技術企業”第4行所得稅。4號線“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列于5號線“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高新技術企業定期免稅”和A107041“優惠條件和條件”。《高新技術企業名錄》失敗。主要稅收優惠如下:
(2)個人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稅[〔2015〕116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國家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讓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時,個人股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五年內(含五年)分期繳納,并將有關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科技成果進行轉化,并對相關技術人員給予股權激勵。個人取得股權激勵的,應當按照其股權的公允價值和“工資性收入”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可以在五個日歷年(含)內分期納稅,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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