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恒大銀行商標復審被駁回
2021-02-07 14:57:31
恒大商標審核為什么被拒
一、基本情況
第18271460號商標“恒大銀行”于2015年11月6日由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本案申請人)申請注冊,指定用于第36類“分期貸款”等服務。后商標局駁回了注冊申請,理由是申請的商標與申請人的名稱不一致,在指定的服務項目中使用時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2016年12月23日,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上述駁回決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第二,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的商標為純中文商標“恒大銀行”,與申請人的名稱不符,存在實質性差異,被指定用于“銀行”等服務時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述情形,因此駁回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中的注冊申請。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具有欺騙性,容易導致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征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所含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或者區域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與申請人名稱不一致的,判定與申請人名稱存在實質性差異,是本條款中容易導致公眾誤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和內容的情形之一。銀行業是國家嚴格控制的特殊行業。從金融安全的角度來看,含有“銀行”或“銀行”字樣的商標容易被相關公眾認定為金融機構或與金融機構有關聯,從而導致誤認。因此,不具備相關資格的申請人以“銀行”或者“銀行”字樣申請商標注冊的,將被視為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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