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
2021-02-07 15:07:48
頒發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第14號
發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實施日期:2002年6月1日
根據我國專利行業標準應當為社會公眾、國家宏觀決策和行業管理部門管理服務的指導思想,為促進我國專利申請代理的規范化,特制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及其相關規定,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1日
船檢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行業標準
ZC 0002-2001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
2001年11月1日出版
2002年6月1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
1導言
1.1一般規定
為了促進我國專利申請代理的規范化;為了配合和服務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自動化系統建設,專利代理人可以更好的為申請人服務;保證專利代理人代理專利申請時文件的標準化,方便公眾檢索,實現專利信息的交換和共享;也方便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身份的唯一性,加強對專利審查流程的管理;本標準特制定。
1.2制定專利代理人守則標準的基本原則1.2.1先進性原則。制定的標準應符合世界先進技術的發展方向,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業務的發展需要。
1.2.2簡單實用的原則。制定的標準應簡單實用,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情況,實施成本低,易于實施。
1.2.3開放性和可維護性原則。既定的標準應該是開放的,易于維護的,以便于修訂和擴展。
1.2.4充分借鑒現有標準原則。原則上應遵循和采用現有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部級標準。不能直接使用的,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使用。
1.3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原則:
1.3.1代碼的唯一性和固定性原則。專利代理人代碼要始終堅持唯一性,確保一個代碼只對應一個專利代理人的規則,每個代碼不會隨著其所有者法律意義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同時,專利代理人在屬于新的專利代理機構期間給出的新的專利代理人代碼應保持固定。從而使代碼易于使用和管理。
1.3.2代碼編碼方式的實用原則。根據本標準第1.2.2條,代碼的編碼方式應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門內部的編制、實施、管理和維護,也便于外部人員和機構理解和使用,力求簡潔、實用、規范。
1.3.3持續改進的原則。這個標準不斷完善,對用戶有利。
1.3.4專利術語的規范性原則。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涉及的相關術語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注并公開。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術語擁有唯一的最終解釋權。
2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
在中國代理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
專利審批流程經理。
本標準的其他用戶。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術語和定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規范性注釋。
專利代理人:受專利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委托,處理專利申請和其他專利事務的專門人員。
專利代理機構: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
代碼:具有固定意義的對象由數字、一組字母或數字和字母的組合來表示。
唯一性:一個代碼只代表一個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一個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只代表一個代碼。
固定:一個代碼所代表的專利代理機構,代表一個專利代理機構的代碼一旦確定就不會改變。當專利代理人屬于新的專利代理機構時,新的專利代理人的代碼在確認后不會發生變化。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3-7號,即序號,經確認后不變。
專利代理證書: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確認專利代理資格的證書,稱為專利代理注冊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專利代理證書是唯一的。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確認專利代理人資格的證書。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是唯一的。
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確認人員具備專利代理人資格并獲準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執業證書。
省級行政區劃代碼:根據國家標準GB2260—1995的編碼規則,采用前兩個省級行政區劃代碼。(詳見附錄1)
大序號:從一個特定數字開始的一組連續數字,其中后一個數字比前一個數字多一個。序號采用全國統一排序法。
小序列號:從特定數字開始的一組連續數字,其中后一個數字比前一個數字多一個。序列號在國家行政區劃內排序。
校驗位:從數字、一組字母或字母和數字的組合(簡稱源數據)計算出的數字、字母或字母和數字的組合。通過將源數據與奇偶校驗位一起傳輸或寫入,可以檢查傳輸或寫入過程中是否有任何錯誤。
專利審批流程管理人員:在專利申請受理、審批和流程管理過程中,對申請文件及相關數據進行處理、管理和維護的人員。
代碼經理: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負責某些專利代碼的代碼經理。
4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
專利代理人代碼編碼規則使用11位阿拉伯數字:5位專利代理人代碼+3-7位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編號+1位校驗位。
4.2代碼分配和管理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代碼管理人根據本標準將代碼交給專利代理人,并保留修改權利。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代碼經理負責專利代理人代碼的標引、管理和維護。
5代碼經理的責任
代碼經理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建立有效的運行環境。其具體職責是:
根據本標準給出專利代理機構代碼;
負責代碼集的管理和維護;
確保代碼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代碼經理負責解釋代碼標準的規范術語和定義;
提出改進措施的建議。
6頒布和實施
本標準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實施。
6.1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頒布
本標準于2001年11月1日頒布。
6.2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實施
6.2.1標準實施
本標準暫定于2002年6月1日正式實施。如果需要更改,將通過本標準的修訂另行通知。
6.2.2標準監督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監督標準的實施。
6.2.3標準的改進
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將對代碼管理人員提出的改進建議進行評審,必要時將制定新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碼標準。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GB2260—1995
附件2: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相關標準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001年11月1日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GB2260—1995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形數據庫邊界和居住用地要素執行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 2260-1995),部分代碼根據需要進行擴展。代碼結構如下:
省級行政區劃代碼清單:代碼省(自治區、直轄市)
110000北京市
12萬天津
13萬河北省
14萬山西省
15萬內蒙古自治區
210000遼寧省
220000吉林省
23萬黑龍江省
310000上海
32萬江蘇省
33萬浙江省
34萬安徽省
35萬福建省
36萬江西省
37萬山東省
41萬河南省
42萬湖北省
43萬湖南省
440000廣東省
45萬廣西壯族自治區
46萬海南省
50萬重慶市
510000四川省
520000貴州省
53萬云南省
54萬西藏自治區
610000陜西省
62萬甘肅省
63萬青海省
64萬寧夏回族自治區
65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710000臺灣省省
810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910000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擴展碼)
附件2: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相關標準的規定
1導言
作為對《專利代理人守則標準》的補充和注釋,《條例》作為部級標準也具有法律強制性。
《條例》重新建立了與專利代理相關的三個代碼的編碼規則,即《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編號》和《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編號》,并作為部級標準進行了規范和頒布。
2個目標
加強專利代理機構代碼的規范性和合法性,推進專利代理人資格“三證”管理,完善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統一管理、協調和監督,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
3.《條例》的編寫原則
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本規程應根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第1.2條和第1.3條規定統一的編碼原則。
4適用范圍
作為《專利代理人法典標準》的附錄,本規定應根據《專利代理人法典標準》的兩個條款規定統一的適用范圍。
5專利代理相關的代碼標準
5.1專利代理機構代碼阿拉伯語為5位:前2位用國家規定的省級行政區劃代碼表示,后3位為行政區劃小序號。
5.2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編號為7個阿拉伯數字:2個省級行政區劃代碼+5個大序號。
5.3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編號
使用了十一個阿拉伯數字:五個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編號的第3-7位數字+一個校驗位。
注:“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編號?!庇米鳌皩@砣舜a”。
6代碼分配與管理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件,本規定將按照《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第4.2項的規定統一代碼的分配與管理。
7代碼管理人的責任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件,本規定根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中的5項規定,指定統一的代碼管理人及其職責。
8頒布和實施
本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件,按照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統一頒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001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