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處專利違法行為辦法
2021-02-07 15:08:54
頒發單位: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發布日期:2002年9月2日
實施日期:2002年9月2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第一條為了有效查處專利違法行為,維護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上海市專利保護條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利違法行為,是指假冒、冒用他人專利的行為,以及為假冒、冒用他人專利提供生產經營便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為假冒、冒用專利提供生產經營便利的行為,是指為假冒、冒用他人專利印制或者提供專利標記,為假冒、冒用他人專利提供攤位、倉儲、運輸、隱匿、宣傳、廣告等便利的行為。
第三條查處專利侵權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全面、客觀、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和專利違法行為的公開舉報。
第五條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查處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侵權行為。
區(縣)知識產權局應當協助市知識產權局查處專利侵權行為。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行政檢查:
(一)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告知檢查的依據、內容和要求;
(3)須作出紀錄以供查閱或查詢;
(四)進行行政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著裝應當使用規范的語言。
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經檢查未發現專利違法行為或者涉嫌專利違法行為的,應當在核實后及時通知當事人。
第八條市、區(縣)知識產權局應當受理專利侵權公開舉報,并及時核實舉報內容。經核實,專利違法行為不存在的,應當及時通知舉報人。
第九條市知識產權局在執法檢查或者接到舉報過程中發現專利違法行為的,應當在5日內立案,并指定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辦案人員進行查處。
第十條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以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回避:
(a)是本案當事人或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調查的。
申請回避時,當事人應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回避申請的,接受回避申請的人應當聲明。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5日內對回避申請作出書面答復,并通知當事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市知識產權局作出是否回避的答復前,應當暫停其參與案件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一條辦案人員的調查行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要求。
調查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陳述或者詢問筆錄,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實后逐頁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十二條案件承辦人可以根據案件需要,要求當事人提供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圖紙、賬簿等資料和物品,也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形式;對于今后可能丟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經市知識產權局負責人批準,可以提前登記保存,并在7日內作出決定。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筆錄,由案件承辦人、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辦案人員在核實證據材料、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圖紙、賬冊以及現場檢查、記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涉及當事人商業秘密的,辦案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四條調查結束時,案件承辦人應當制作調查結束報告,并根據調查結果提出以下建議:
(一)專利侵權事實清楚,依法應當給予相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撤銷案件;
(四)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案件特殊、情節復雜或者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召集案件承辦人和相關行政執法人員討論案件的調查結果和處理建議,部門負責人根據討論結果報市知識產權局審批。必要時,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市知識產權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提前向當事人送達《處罰決定通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六條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或者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可以在提前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請求聽證。
第十七條市知識產權局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聽證會的代理人。除技術秘密和其他法律規定不宜公開的以外,聽證會公開舉行。
第十八條聽證會由非本案承辦單位的市知識產權局負責人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舉行聽證時,案件承辦人提出當事人違法的行政處罰事實、證據和建議,當事人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經當事人核實后簽名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規定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市知識產權局責令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確鑿的單位或者個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處以行政罰款:
(一)未經許可,在銷售的產品、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經許可,在制造的產品、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2.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二十條單位或者個人冒充專利行為確鑿的,由市知識產權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下列情況給予行政罰款: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繼續在售出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制造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繼續在制造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3.非專利技術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稱為專利技術。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1.非專利技術在合同中稱為專利技術;
2.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二十一條為假冒他人專利、冒領專利提供生產經營便利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知識產權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減少專利侵權行為的有害后果;
(二)配合知識產權局查處專利侵權行為;
(三)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履行。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并經市知識產權局批準后,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提起訴訟或者不履行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市知識產權局對專利侵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上海知識產權網上公告。
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立即予以公告;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在法院嘗試維持市知識產權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七條辦案人員應當填寫已辦結案件審批表,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人批準。
2002年9月2日
上一篇:企業商標被搶注或受到侵害怎么辦?商標
下一篇: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八十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