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21-02-07 15:09:15
頒發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號: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6號
發行日期:2004年2月26日
實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人條例》,現公布《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專利代理人資格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人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包括以下考試科目:
(1)與專利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二)撰寫專利申請文件;
(三)專利申請程序、審批程序和文獻檢索;
(四)專利審批標準及審查和無效宣告。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方式進行。
第四條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組織。
專利代理人評審委員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有關人員和專利代理人代表組成,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領導擔任委員會主席。
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應當在舉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前六個月發出通知,公布考試中心城市、考試時間等事項。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統一進行,命題范圍以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制定并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第六條各測試中心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成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承擔受理申請、審查申請人資格、設置考場和組織考試等工作。
第七條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專利代理人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專利代理人資格被撤銷;
(三)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考試資格被取消不滿三年的。
第八條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審查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標準繳納審查注冊費。
第九條地方知識產權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以及有關機構和組織可以舉辦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班,但不得強制要求申請人參加培訓,不得強制要求參加人員購買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輔助材料。
第十條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參加考試的人員不得從事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的教學、答疑、輔導等活動。
第十一條監考人員應當制止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并給予警告。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試中心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可以決定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復制他人答題卡或答題卡,傳送答題卡或答題卡及與考試內容相關的信息;
(三)嚴重擾亂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改變答題卡或答題卡的。
第十三條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在全國統一評分,考試結果由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第十四條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成績由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確定,并由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第十五條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達到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場設置、試卷運輸和保管、考試規則、監考、閱卷和成績核定等具體考試規則,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考試規則的要求,開展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相關的各項工作。參與命題、試卷運輸、保管和監考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參與閱卷的工作人員應認真負責,公平公正。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實施。
20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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