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
2021-02-07 15:09:16
頒發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編號:工商公字[2003]第39號
發行日期:2003年3月27日
實施日期:2003年3月27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將其他知名商品的獨特包裝裝潢用于相同或者類似用途,擅自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是否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川工商辦〔2003〕26號)進行查處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知名商品的獨特包裝和裝潢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一項重要權利,應當按照在先使用原則予以承認和保護。經營者擅自將其他知名商品的獨特包裝、裝潢用于相同或者類似用途,并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侵犯其他知名商品的獨特包裝、裝潢的在先使用權,造成或者引起購買者誤解或者混淆的,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禁止假冒名優產品規定》
200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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