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使用就能演變為非注冊商標?阿波羅
2021-02-07 15:09:35
在長沙,“友誼阿波羅”這個品牌(俗稱“優亞”)是家喻戶曉的名字,但其實“優亞”的注冊人并不是長沙人熟知的湖南友誼阿波羅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亞股份)。12月10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索李榮訴湖南友誼阿波羅商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的二審案件。
索,河北邯鄲人,稱其于2006年12月7日被批準注冊“有”商標,被批準的服務項目為第35類“促銷(面向他人)”,有效期為10年。他曾許可山東壽光的一家企業和長沙的一家公司使用該商標,但他得知佑亞股份已經在其許多商場使用了“佑亞”商標。索認為佑亞股份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責令佑亞股份立即拆除其店面帶有原告注冊商標的標識,銷毀其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包裝和宣傳,立即停止將“佑亞”用于網上購物、股票簡稱和廣告活動,并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和訴訟費用。
佑亞股份提出使用“佑亞”是合法合理的。自控股股東湖南友誼阿波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亞控股)成立以來,2000年,“友誼阿波羅”成為其商品名。由于“友誼阿波羅”的廣泛使用,它已經成為“友誼阿波羅”的公認縮寫,與之形成穩定而獨特的對應關系,是百貨零售服務的獨特名稱。在索李榮于2004年申請商標注冊之前,優亞控股享有“優亞”在先權利。此外,索李榮的注冊商標和佑亞的商標在商標構成上有很大的不同。就雙方logos的意義和知名度而言,不存在消費者混淆和誤解商品來源的可能性,因此不構成侵權。
7月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索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索榮的登記服務與佑亞股份經營的商品銷售服務不構成同一服務或類似服務;雙方商業標識的缺失構成混淆。
法院判決指出,2002年1月我國開始實施商標分類時,當時的商業批發零售企業完全不能為其服務類別注冊商標。在新版分類中,商品零售包含在“為他人銷售”的服務中。因此,用個人或組織注冊的原商標,按照新的分類調整來指責商業企業侵權,顯然是不公平的。
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12月10日的二審中,索的律師表示,一審判決中“商號簡稱因長期使用,自然演變為未注冊商標”,沒有法律依據或司法實踐依據。如果允許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者轉讓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未注冊商標,將導致其權利的無限擴大。“國家搞商標注冊將毫無意義”。
佑亞股份代理人表示,在索李榮申請注冊商標之前,佑亞控股擁有“佑亞”在先權利。作為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佑亞股份繼承了其百貨零售業務以及百貨零售品牌。
由于被上訴人湖南友誼阿波羅商業有限公司不同意調解,湖南省高級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記者咨詢了與本案無關的長沙律師羅秋林。他認為,在這起商標糾紛案中,關鍵是佑亞股份何時開始使用“佑亞”標識。同時,他提醒,此案也給上市公司敲響了警鐘:在日常經營和重大決策中,要對相關知識產權進行盡職調查,提前防范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據媒體報道,佑亞有限公司秘書長陳學文曾表示,全國范圍內企業商標管理可能存在不足,現已成立專業部門規范商標注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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