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4年第104號
2021-02-07 15:10:54
頒發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編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4年第104號
發行日期:2004年8月9日
實施日期:2004年8月9日
根據《原產地產品保護條例》,我局已通過山西老陳醋原產地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現批準從即日起實施山西老陳醋原產地保護。
一、區域保護范圍
山西老陳醋原產地地理范圍以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山西老陳醋原產地產品保護申請函》(晉府發〔2003〕42號)中提出的地理范圍為準,即山西省太原市清徐縣、杏花嶺區、萬柏林區、小店區、迎澤區、晉源區、尖草坪區;晉中市榆次區、太谷縣、祁縣現轄行政區。
二、質量和技術要求
(一)主要原材料:
1.高粱:符合GB8231的要求,淀粉含量在60%以上。
2.大曲:以大麥、豌豆為原料,在保護范圍內的自然條件下制成大曲。
3.水:生產用水為太原盆地地下水,符合GB5749,總硬度7-8度。
(2)加工工藝:以大曲為糖化曲,采用“蒸、發酵、熏蒸、淋、陳釀”工藝,應用“延長酒精發酵、高溫點醋、熏蒸醋醅、貯存陳釀”工藝,陳釀時間不少于10個月。
(3)質量特征:
1.感官指標。顏色從棕紅色到紅棕色,香氣純正柔和,香氣濃郁;口感醇厚,酸甜適口,微鮮,濃而清,無可發酵物質沉淀。
2.理化指標:總酸(乙酸中g/100ml)≥4.50,不揮發酸(乳酸中g/100ml)≥0.70,還原糖(葡萄糖中g/100ml)≥0.80,總酯(乙酸乙酯中g/100ml)≥1.80,可溶性
山西老陳醋的產地生產者,如使用山西老陳醋的“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必須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設立的申報機構提出申請,并通過初審。經國家質檢總局公告批準后,方可使用山西老陳醋的“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始對山西老陳醋原產產品實施保護措施。
特此宣布。
2004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