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填報規則
2021-05-26 17:11:50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為了便于納稅人準確理解和填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就報表的修訂背景、修訂原則和修訂內容進行了權威詳解。小編將陸續為大家編發相關內容,一定要持續關注哦。今天發布《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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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落實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在保持表單樣式不變的基礎上,對填報規則進行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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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文件規定,明確了不同抵免方式對應的填報規則。在行次填報時,納稅人若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應按照稅收規定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并根據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計金額填報本表第1行;納稅人若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應根據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國(地區)別逐行填報本表。在列次填報時,納稅人若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國家(地區)”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來源的國家(地區)名稱;納稅人若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國家(地區)”填報“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字樣。
2.明確了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的填報規則,納稅人可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當年度境內虧損和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時,第6列“抵減境內虧損”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按照稅收規定抵減(彌補)境內的虧損額(包括抵減的當年度境內虧損額和彌補的以前年度境內虧損額);當納稅人選擇不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時,填報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