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系親屬的,可視為惡意串通搶注
2021-02-07 15:02:15
原標題:最高法: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是親屬的,可以認定為惡意串通、搶注
惡意商標注冊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管。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有親屬等特定身份關系,可以推定為注冊時惡意串通。
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是指當事人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商標不注冊復審、商標撤銷復審、商標無效宣告復審等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近年來,商標授權案件數量迅速增加,尤其是近兩年。據最高法統計,自2001年《商標法》修改以來,此類案件已納入人民法院司法審查范圍。2002年至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商標授權確認行政一審案件2624件,2013年全年受理案件2161件,2014年增至7951件。
同時,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2015年受理一審案件7545件,其中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5501件,約占73%。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標授權確認的情況下,惡意搶注違反了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
該報指出,早在2013年,新修訂的《商標法》第7條就明確規定“誠實信用原則”是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根據《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將委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注冊。委托人或代表提出異議的,不予登記,禁止使用。
但在實踐中,有些代理人或代表人并不以自己的名義注冊商標,而是在與其關系密切的其他主體,如近親屬,或其企業作為法定代表人注冊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院長宋曉明表示,如果這種情況不能按照上述條款進行規范,將導致該條款容易被規避,這顯然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存在特定身份關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標注冊行為是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串通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此外,《條例》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商標授權確認行政行為的審查范圍一般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和理由確定。如果原告在訴訟中沒有提出主張,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認定明顯不當,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發表意見后,審查相關理由,作出判決。
但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不能直接確定商標的效力,只能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可能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導致循環訴訟的出現,影響授權和確認的效率。”宋曉明說。
基于此,《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已經明確認定相關事實并適用法律。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生效判決重新作出的裁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上述規定將于2017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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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五條未經許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注冊委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委托人或者代表提出異議的,不予登記,禁止使用。
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以前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請人與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人有合同、業務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并且知道該其他人的商標存在的,該其他人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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