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暫行辦法
2021-02-07 15:08:51
頒發單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發布日期:2002年11月1日
實施日期:2002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增加北京市發明專利數量,促進首都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根據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發明專利申請資助基金,是指列入市財政預算用于資助發明專利申請的專項費用。
第二條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發明專利申請授權的審查和支付。
第三條本辦法資助對象為:在京申請國內發明專利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發明專利申請的資助范圍為2002年1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申請費和代理費;發明專利的實際審查費用應當在進入實質性審查后支付。
第五條申請發明專利和申請資助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技術先進,創新度高;
2.屬于國家和北京發展的重點技術領域和產業;
3.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第六條發明專利申請的授予標準:
1.發明專利申請費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實際收取的費用為準;
2.專利代理機構委托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使用專利代理費支持1000元。
第七條申請發明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北京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并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材料:
1.發明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2.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取的專利申請費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專利代理機構收取專利代理費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和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的通知;
5.服務發明專利申請人單位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6.非職務發明專利申請人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以上材料核對蓋章后,原件退回,復印件存檔。
第八條非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出資;職務發明專利申請由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資助。
第九條申請發明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材料和憑證必須真實、準確。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追回已發放的發明專利申請資助金,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條本暫行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本暫行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有效。在此期間,《北京市2000年專利申請費資助暫行辦法》暫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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